行政官司素有“诉讼第一难”之称。《行政诉讼法》实施已有18年之久,在全国各地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席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缺席比例相当大,主动坐在被告席上的行政首长更是微乎其微。许多行政领导怕当被告,怕败诉,因而不应诉、不出庭,在诉讼中只委托一般工作人员应付了事。这就造成了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自纠难、民怨民怒平息难、行政执法水平提高难、司法环境优化难,俗称“四难”。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解决上述“四难”的关键。
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既有封建“官本位”思想的存在(将司法审查看作是行使行政权的障碍或“紧箍咒”),更有法律上的缺陷。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存在法律缺失,行政首长是否出庭应诉全凭行政首长个人自觉。但如果以立法的形式,规定行政机关首长必须出庭应诉,目前条件还尚不成熟。因此,在立法尚未成熟前,可以建立相应的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规范行政机关首长的出庭应诉,这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和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所谓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按法院的要求出庭应诉、参与执行的一项制度。虽然这一制度在《行政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证明,在行政诉讼中设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于改变行政审判的执法环境,提高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正确实现行政诉讼法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司法界的实践已经越来越迫切地提出了设立这种制度的要求。
具体思路,可以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具体要求,譬如规定本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等等,行政首长必须出庭。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由本单位的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目前,对于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全国各地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但由于许多个人因素和其他因素的原因,没有落实到制度上。因此,政府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时,应顺应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要求,制定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强制性规定,并将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的内容。这样,行政诉讼的目的才能真正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