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白宫”举报人李国福在狱中死亡,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对死亡鉴定书表示“惊讶”:这份鉴定书上,出具意见的三方,即送押单位、医院或法医及检察机关,在意见栏内分别注明了“自缢身亡”,而在落款处,除三家单位加盖的公章外,唯独不见法医的签名。(5月12日中国青年报)
鉴定结论除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外,还具有法律性。对司法鉴定而言,程序公开不仅意味着公开鉴定结论,还包括鉴定程序的公开。当事人应当有权参与鉴定全过程,这种参与既能监督鉴定活动,又能增强鉴定结论的可接受性。在李国福死亡鉴定中,作为当事人的一方,李国福的家属“要求查看其父死亡时用过的绳子”、甚至死者到底是用麻绳、布条还是铁丝“自缢”的,他们现在都不知道,也得不到什么“解释”。鉴定过程如此神秘,何谈得上“公开”呢?
鉴定人要确保专业性和中立性。对鉴定结论合法性的审查包括对鉴定人的资格审查,也就是看鉴定人是否取得了鉴定人的合法的形式资格、是否具有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应予回避的情形等内容。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才能根本上确保鉴定结论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的鉴定人实行鉴定人登记管理制度,该制度的作用就在于监督鉴定人恪尽职守和促进其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只有鉴定人才对鉴定结论负责,而且鉴定人在必要的时候还应当出庭作证。
将鉴定结论列为一种法定证据,是崇尚科学和文明司法的必然结果,这正如著名学者何家弘所说:“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向以‘物证’或‘科技证据’为主的证明的转变,是人类司法证明方式的第二次重大转变。”而鉴定结论的作用就是解决事实认定问题,但这一份程序存在瑕疵的鉴定结论当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来使用。因此,探求“举报人之死”的真相,还必须从程序正义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