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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制约意义
[ □傅达林   发布时间:2008- 05-12 13:51:13  不得不说 ]

    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材料遭到拒绝,湖南省汝城县的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市民近日将汝城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责令县政府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这是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5月7日北京青年报)

    古语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化状态,并不能单a靠一部行政法规而自然衍生。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信息一直处于封闭、半封闭状态,在缺乏行政信息公开传统的情况下,立法骤然将各级政府推到透明化的“T型台”上,难免让一些政府部门产生“不适应感”。从5年前的SARS危机到如今阜阳的EV71病毒感染,同样的疫情同样的应对方式,将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被动心态暴露无遗。而立法规制之下,依然难以杜绝一些部门对信息公开“犹抱琵琶半遮面”或进行断章取义地“过滤”等现象。在“政府是靠不住的”情况下,司法诉讼无疑成为公民维护知情权、监督和逼迫政府信息公开的最佳途径。其实,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化而言,条例的最大功能并不在于列举了多么详细的“应当公开的事项”或“不公开的事项”,而在于赋予了公民可寻求司法保护的“知情权”,在于赋予了各级政府须受司法监督的信息公开义务,在于赋予了法院可以通过审判活动倒逼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力。

    历史上,司法之所以从行政分支中脱离并演化为一支捍卫法治的终极力量,其中一点就是它能够对政府起到强劲的监督和制约功能。西方法治国家,掌握财政大权和暴力公权的政府部门之所以在法律面前“俯首贴耳”,乃是有司法这股“逻辑的力量”在时刻牵制着。法院就如同一个“监工”,时刻用那双“法眼”督促着政府依法行政。对政府信息公开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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