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造城市名片——建设“十大精品街道”,郑州市对东西大街等10条路段的商铺牌匾、广告实施统一标准和管理。从3月下旬开始,市政局已对许多不符合政府统一“标准”又不自行拆除的牌匾实施了强拆,引起了商户的强烈不满,其间还发生了流血事件。据称,“十大精品街”整治的经验和内容,将在全市推广。也就是说,郑州市区数万商店的牌匾,都将成为被治理的对象。(4月21日新华网)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以此为名而导致政府自赋权力,滥用强制,无视《物权法》权威和公民权利尊严,致使行政侵权泛滥,市民怨声载道,那就不是“建设文明”而是在践踏文明,破坏文明。由此,我们不禁要问:“文明城市”应该是什么样的?行政权力膨胀,行政侵权泛滥,无视公民权利的城市能成为“文明城市”吗?“文明城市”标准中是否也应加入“法治文明”的内涵?
郑州市打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旗号,对全市商户牌匾、广告统一标准,集中整治,强行拆除,已经涉嫌多重违法,严重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和商户的经济利益,是一次典型的、大规模的政府违法活动。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就是,一个城市通过非法手段也能被评定为“全国文明城市”吗?这使我们不得不反思“全国文明城市”的评选标准,其内涵中有没有“法治文明”的应有地位呢?而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法治政府”都已是我国的重要奋斗目标,现代文明离不开法治文明也已成为人类的基本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