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审判机构之间、审判组织之间和审判组织内部法官之间对法律适用统一性的认识出现了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类似案件不同裁判。同样性质、同一类型、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在同一法院不同审判组织或不同法院以及上下级之间的一、二审法院所裁判的结果不一样。
二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理解不一。因为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何谓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过于原则,界定不明确,从而造成实务中认识不统一。如某些民事案件,本身争议较大、标的额高、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而且受地方行政的干预,应该说是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但主审法官或合议庭认为,案情简单、不重大、不复杂,可以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直接裁判,结果裁判出现了偏差。
三是取保候审后,对结案方式的理解不一。如刑事案件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保证人(担保人)也下落不明的,法院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是直接中止诉讼,另一种意见是取保候审的条件已经消失,应当追捕收监。但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是拟宣告缓刑的罪犯是否立即释放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立即释放,解除关押;另一种意见却认为不能释放,待过了上诉期后才能解除关押。
五是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关押认识不一。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能交代犯罪事实,没有逃跑、串供、自杀的可能,不致于危害社会的不予关押,直接向法院起诉。而法院认为,为便于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在庭前应当办手续逮捕关押,否则公诉机关送案不送人,应由谁来通知犯罪嫌疑人开庭?
六是不可分割财产的执行认识不一。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分割,执行员又不能超标执行,导致执行难。又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已被判刑,其财产又与家庭成员是共同的,要执行必定要将其财产分割出来,但谁来为其分割?一种意见认为,由执行员按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将被告的份额分出;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可分割,被告的份额必须经起诉由人民法院确认后才能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