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原是重庆江北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东部新城、复盛地区拆迁赔偿的负责人,不到一年就在帮人拆迁中谋取利益受贿6.5万元。近日,杨在法院受审时,杨的辩护律师提出“近年物价涨了……”暗示分级量刑的金额是否也应“水涨船高”。
物价上涨了,受贿罪量刑的标准也要“水涨船高”——律师如此“讨价还价”似乎让人忍俊不禁,然而,这恰恰证明了贿赂犯罪“以赃计罪”模式的荒谬。
我国立法中这种机械的“以赃计罪”的处罚标准,也使得现实中大量的非物质性利益与权力的交易、性贿赂等难以用刑法予以调整。在我国已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并没有规定构成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贿赂的内容也为更为广泛的“不正当好处”。国外立法对贿赂等腐败犯罪很少规定起刑线,一般凡因职务关系或实施职务行为而收取、约定利益,即属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这主要是出于公职人员不可收买性的考虑。香港廉政公署反腐败的口号之一就是“贪一块钱也不行”,而在他们查办的案件中,有甚至因为受贿5块钱而被拘捕的。因此,我国立法对于受贿犯罪也应该建立以情节为中心的惩罚标准体系,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