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报前沿版(4月14日)对裸聊入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出异议,认为“女性鲜活的肉体不是淫秽物品”,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裸聊并非没有具体罪名与其相应。因为裸聊,实质上就是“你给我钱,我给你看我的身体”这样的一个交易过程,因此否定裸聊有罪的人据理力争:身体并非物品,所以裸聊并非出卖淫秽物品,故不应定罪。但是,根据刑法第367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按照此条规定,淫秽物品应具有两点本质:一是内容的色情性,二是载体性。虽然裸聊出卖的是身体的观看权,但是在网络上传播的“裸体”已经具备了淫秽物品的色情性和载体性了,在网络上传播并且牟利的裸体无疑具有色情性,而网络则具备载体性。如果说单纯的裸体不能被定义为具有色情性,那么裸体的观看权被出卖和交易,且结合了网络这个传播载体的时候,这样的“裸体”已经具备了色情性,同时兼具了传播性,因此可以被定义为“淫秽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