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不仅要良好的法律,而且良好的法律要得到公正与正确的执行。司法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司法到现代司法的过程,是一系列现代司法理念得以实践的过程,更是一系列司法制度构建和落实的过程。如果司法不能走上现代化的法治之路,那么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能力的口号就是一句空话。提高司法能力必须使司法现代化。
目前,司法现代化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司法主体的现代化。司法主体的现代化是司法现代化的核心,没有司法主体的现代化,司法现代化就是一个美好的愿望。没有现代化的司法职业阶层,法律的正义是难以完成的。司法主体的现代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作为人的现代化,一个现代的人应具有的基本素质,包括现代化知识与现代化观念;另一方面是他们必须是现代化的司法者,具有现代化的司法观念、法律知识、司法技能等。
二、司法理念的现代化。这个现代化的过程意味着人们获得对司法价值、作用与意义的重新思考和定位;意味着作为司法现代化表征的司法公正观、司法立法观、司法权威观等植根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之中,人们通过主张自己的权利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进而司法被奉为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知道,任何一种制度的背后都需要一种新理念予以支持,在实现司法现代化的同时,必然要实现司法理念的现代化,把传统的司法理念转变为现代化的司法理念。
三、司法体制的现代化。司法体制现代化就是司法体制按照现代化的要求建立一套合理、有序的,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的司法系统,能够适应满足现代化的需要,能够对现代化所产生的社会纠纷和冲突作出及时、有效、权威的处理。司法体制现代化意味着司法体制的体系化、配套化、完整化和合理化,使之与现代文明相符合;还意味着司法体制按照政治、经济、民主现代化的要求而作出合理化的安排。其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的统一性;防止司法权的任意性以保持司法者的中立性;给当事人以充分的诉讼权利等。
四、司法程序的现代化。司法程序现代化的最高目标是要把正义的法律和法律应有的正义精神现实地用于冲突的解决。司法程序的现代化既要有诉讼机制的规范化,又要有诉讼机制运行的规范化,符合这样的标准的司法程序才是现代化的司法程序。因此,司法程序的现代化与司法主体现代化等具有明显的同构性,即司法过程的现代化规则,必须从静态转化为与诉讼规则要求相适应的动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