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彭宇案”在广泛争议中刚刚落幕,性质更为严重、情节更为恶劣的河北版“彭宇案”却正在上演:55岁的河北唐县高昌镇峪山庄村农民张爱军,是去年5月26日的一起交通事故的报警人,后来却被法院认定“骑电动自行车与该女子相撞,致使该女子倒地后颅脑损伤致死”,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张爱军目前已被羁押10个月。(3月31日新京报)
与南京“彭宇案”相比,河北“彭宇案”不仅案件性质和情节升级了,司法机关办案的乌龙程度也大大升级了。甚至可以说,相关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几乎完全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常识和司法规范,在直接证据不足、间接证据模糊的前提下,执意认定和武断下判,让人震惊。如果说南京“彭宇案”已产生蝴蝶效应严重伤害公共道德的话,那么河北版“彭宇案”伤害的已不仅仅是社会道德,而是司法公正公信和当地整个司法机关的形象了。
我们不妨剖析一下张爱军案中的乌龙情节和不可思议之处。首先,一个人骑自行车倒地身亡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是被撞摔伤致死,外力造成,但也不能排除因自身病变而跌落摔伤致死。而要弄清真正死亡原因,尸体解剖是必要的。而在张爱军案中,公安机关却因为死者家属拒绝而一直未对死者进行解剖,仅凭死者鼻腔有血溢出、枕部皮下血肿等情况,分析得出了“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的检验意见。且不说刑事案件中的尸体解剖具有强制性,仅凭尸表所见即得出排他性的结论,简直令人匪夷所思。即使这样的尸检结论也是一个人尸检的结果,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合法的尸检分析报告,却被一审法院作为证据采纳了。
还有,张爱军是否交通肇事,其所骑电动自行车与死者自行车是否相撞过,显然是案件的最关键证据。然而对这样一个至关重要的证据,司法机关竟然也没有作过鉴定。所谓的《物证检验意见》没有鉴定出两车之间是否有接触、相撞、擦剐的痕迹,而仅作出了“两车前侧铁丝框左后沿都有擦划痕迹,且二者距离地面高度一致”的结论。张爱军家属提出自己付费对两辆自行车进行重新鉴定,却被拒绝。试想,连两辆自行车是否有接触、相撞、擦剐都不能确定,又怎能认定是张爱军肇事呢?
人们不禁要问:公检法三机关不约而同地都犯了同样的低级错误,难道仅仅是巧合吗?案件背后有没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影响着司法机关的正确判断?司法机关有没有徇私枉法的嫌疑?由此,我们不由得联想到双方的家庭背景,毕竟张爱军是普通农民,而死者丈夫却任县安监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