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线人”侦查是现代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客观需要。由于“线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获取犯罪线索证据的机会较多,信息量大,且提供的信息可靠性较强,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深挖犯罪。因此,“线人”作为侦查机关的“耳目”,在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收集犯罪情报、了解犯罪意图,并使侦查对象暴露犯罪证据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侦查机关在使用“线人”侦查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建议,为保证侦查机关能够拥有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同时,又能充分顾及任何侦查方法可能对公民宪法权利带来的各种影响,应对使用“线人”这一特殊的侦查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
一、明确禁止“线人”对无犯意的公民进行犯罪引诱、教唆或者强制;严禁侦查人员指使或授意“线人”引诱他人实施犯罪。
二、对利用“线人”诱惑侦查的范围、对象、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等进行严格的规范。诱惑侦查须是刑事案件中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这类案件侦破难度较大,一般是无被害人或反侦查能力强的案件,如毒品犯罪、伪造、贩卖假币犯罪、非法武器交易犯罪、介绍卖淫等案件。
三、确立相应的“线人”保护制度。设立“线人”专用资金,并采取严格保密的支付制度,确保“线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利益,以提高“线人”积极性。
四、建立“线人”档案,加强对“线人”教育和管理。应将“线人”的情况造册备案,同时应注意建立和加强对“线人”资料的严格保密制度,既要对外保密也要对内保密,除主管领导知悉外,杜绝向其他人员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