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遇到因一点相关的事情就将他人诉诸法院。类似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笔者认为无辜被诉者应该获得赔偿。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原告因无理诉讼,也应承担因提起诉讼给被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这也符合“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这样做有利于防止诉权滥用,维护民事诉讼秩序。虽然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一种自由权,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依据事实,并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不依法行使、不遵守道德准则,随意行使,就是诉权滥用,甚至是恶意诉讼。正是这种诉权滥用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已构成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诉权的滥用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损害无辜者的名誉和利益,扰乱了审判机关的工作秩序,亵渎法律的尊严。对于这样的案件,法律应支持无辜“被告”提出的获得赔偿请求,让无理的“原告”从中吸取教训,并且警示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