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颁布实施后,基层法院在实践中遇到四个难题难以破解:
一是证明材料难找。由于大多数原告和申请当事人来自农村,离城较远,有的是外来务工人员,要其回当地民政、劳动或社会保障等部门调取经济困难的证明,存在困难。
二是救助范围过窄。通过缓、减、免交诉讼费方式,降低了经济困难者进入诉讼程序的门槛,但诉讼中贫弱群体又面临举证难、无钱请律师的窘境,案件审理中很多法律问题当事人凭一般知识意识不到或解决不了,尤其是在对方有律师出庭支持诉讼的情况下,弱势群体就显得势单力薄。
三是保障经费太少。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开支较大,需要诉讼费来补充办公经费,而辖区经济困难当事人较多,且当事人居住偏僻,诉讼成本较大,许多当事人需要在诉讼费方面给予救助,难免导致法院办公经费与司法救助之间产生互为消涨关系。
四是法律知识欠缺。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部分当事人来法院办理立案及申请司法救助之前,已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且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收取的代理费均大大高于法院应收的受理费用,导致法院司法救助的额度远少于为办理司法救助而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费用,使得司法救助的目的落空。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将法律援助纳入司法救助制度的范畴。因为司法救助制度着重于诉讼费用减、缓、免交,法律援助着重于提供法律帮助减免收费,将法律援助包含在司法救助制度内,可丰富完整司法救助内容,全面保护贫弱群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