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广泛收集意见。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如未完善暂住登记,在求职、租房等方面都会遭遇限制,单位不得招录未登记办证的流动人口。(3月4日重庆晨报)
重庆市的这些规定暴露了户籍管理观念转变的不到位,而且也缺乏可操作性。如流动人口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单位、经营业主不得招收、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的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不言而喻,这样的规定要么形同虚设,因不具可操作性而沦为一纸空文;要么强制推行,因脱离实际,增加流动人口负担而受到质疑,怨声载道。不论哪种情况,都将与制定本办法的宗旨和初衷相背离,更严重者损害地方的形象,损害地方用工环境。
其实,这种以不招工和不租房为要挟的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既不符合法治行政要求,也不符合户籍改革趋势,是行政管理思维简单化的典型表现。我国户籍改革的重点是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上的各种社会福利和保障内容,目标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引导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而重庆的这个办法则反其道而行之,将找工作和租房住绑定在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之上,偏离了户籍改革的基本方向。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权,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决不应规定在政府规章之中,否则将损害法律权威,危害法制统一,同时也影响政府形象。应予高度重视,并及时彻底进行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