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目标是可以分解的,而数字被称为精细化管理的基础性要素,因此“两高”和公安部对各自系统下属单位的执法,主要通过数字信息进行考核、评价,并由此进行宏观管理。以案件数字为衡量指标的考评机制中,公安机关有立案数、破案率、逮捕率、起诉率、退补率等;检察机关有无罪率、抗诉率;法院有改判率等。
执法的实质要求是执法者忠诚于法律与证据,但单纯数字模式管理执法,一方面限定了执法人员的思维和行动,例如公安机关有立案数逐年递增、警察人均办案数达标的量化要求。发案多少有自身规律,人为设定案发数字指标势必会影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执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是对公检法三机关产生掣肘,影响系统上下级间纵的关系以及三机关间横的关系。对内考评指标所面临的不仅是宽严相济的轻重处罚问题,还有如何协调与处理三机关考核指标的冲突问题。如果各自机关内部的考评机制问题不解决,冲突是必然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公、检、法长期形成的依存关系,遇有可能不良情况出现时,妥协取代制约,把未决意见非程序性透露给前位机关,前位机关一般会主动变通化解案件的处理。当执行考评项目与执行法律有矛盾时,执法者所关心的不是哪种处理能更好地实现法律价值,而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应对考核指标。因此,非理性的数量考评机制必须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