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血气方刚的香港艺人,在极其隐秘的场所,拍摄一些性交的画面,存放在电脑中。由于一时疏忽,将电脑送交维修机构,被不法之徒秘密复制,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受害人向警方报案,并且向公众诚恳道歉。可没有想到,由于香港、内地警方的不当介入,从而使这一事件变成了法律问题。
在这一事件中起推波助澜作用的是香港和内地一些警察。他们不是按照法定程序,从源头追查照片的传播者,而是千方百计地恐吓观看者,希望借此阻止互联网传播照片。这样做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激起了年轻人的逆反心理,他们采取各种手段,从互联网络下载照片。而宪法规定,未经公民同意,擅自闯入公民个人通信领域,警察的行为构成违法。在世界许多国家为了防止警察滥用权力,都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警察在搜查公民住宅或者截留公民信件的时候,必须得到法院的许可。由于我国没有司法审查制度,所以,警察在办理有关互联网通信案件的时候,不免会借助于政府规章扩大自己的行政权力,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自行赋予行政审查权。公民完全可以在宪法所规定的通信秘密权利保护之下,自由传播感兴趣的信息。
简而言之,在这个问题上受害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观众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应该承担责任的是非法窃取复制淫秽照片的犯罪分子和为犯罪分子传播信息提供平台的互联网络经营者。如果没有找到真正的责任人,而只是禁止公民通过互联网络观看淫秽色情信息,那么,执法机关就是在转移公众的视线,为不法行为人逃脱法律制裁提供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