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2月开始,河南省交通规费滞纳金征收比例下降至每日0.3%,且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应缴本金的两倍。这是该省继去年交通规费滞纳金由1%下调到0.5%之后,又一次下调。没有及时缴纳交通规费的车主们,再也不用担心出现天价滞纳金了。(2月20日《人民日报》)
应当说,河南省有关部门这种做法是顺应民意、维护群众利益的善举,值得称赞。可我想的是,全国其他省份的交通规费滞纳金征收比例,还有其他公用事业领域存在的形形色色的滞纳金呢?它们的征收比例是否也该调调,甚至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滞纳金之所以泛滥、混乱,有特定的历史和法律原因。在计划经济时代,一些如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这些公用事业单位从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合同的一方主体。然而,只有少数单位顺应改革的潮流,制定或修改了相关的规定。这是滞纳金泛滥的主要原因。同时,由于法律也没有对滞纳金作出明确的规定。
显然,要想告别不合理的天价滞纳金,让一些本就不该存在的滞纳金退出历史舞台,还需法律出手,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而不能让行政部门“自家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