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影星陈冠希与多名女星的“艳照门”事件弄得沸沸扬扬之时,吉林网警提醒网民,切勿浏览“艳照”,这是违法行为。对此,笔者认为,个人浏览淫秽信息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仅仅反映其个人的思想比较低俗,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应该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
当然,吉林网警的提醒并非“空穴来风”,其依据是1997年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俗称“公安部33号令”),其中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
而2006年3月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对公民浏览淫秽信息作出处罚的规定。个人浏览甚至下载,只要不是为了赢利目的,不是为了传播扩散,公权力不应该过多地干预私生活。
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是新法,而“公安部33号令”仅仅是部门规章,是旧法,因此,公安部33号令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冲突的地方,应当修改或者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