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杂志新闻 - 时报新闻 - 本网报道 - 区域报道 - 法闻天下 - 报章记录 -  维权中心  - 知名律师 - 法条文库 - 法律图书 - 社区中心 - 社务中心 - 免费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报道中心 >> 民主与法制时报 >> 前沿 >> 正文
公诉案件“起诉书”宜更名为“公诉书”
[ □胡 渝   发布时间:2008- 02-18 09:59:32  不得不说 ]

    在刑事诉讼中,起诉是指有权起诉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行为。根据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起诉分为公诉(由检察院起诉)和自诉(由被害人起诉)。

    目前,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将被告人交付法院进行审判时所制作的刑事法律文书称为“起诉书”。笔者认为,在新形势下,对这一重要法律文书的提法并不妥。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由此可见,公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系代表国家对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随着形势的发展,各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的名称已经由起诉厅、处、科更名为公诉厅、处、科。因此,笔者认为,相应地将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书”更名为“公诉书”将更为准确和适宜,这样,还可以从名称上直接与民事、行政诉讼以及自诉加以区别,并且使其与“公诉人、公诉词”等法律术语更为贴近。

(责编:) 【字号 】【打印】【关闭
现有网友评论
网  名:     查看评论需知  
内  容:
 相关新闻
 最新新闻  推荐新闻












  • 热点推荐
  • 新闻摘要
热门点击
图片新闻
视频点播
报社概况 | 关于民主与法制网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s © 2005-2007 WWW.MZYFZ.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6780号   京ICP证061091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