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起诉是指有权起诉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行为。根据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起诉分为公诉(由检察院起诉)和自诉(由被害人起诉)。
目前,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将被告人交付法院进行审判时所制作的刑事法律文书称为“起诉书”。笔者认为,在新形势下,对这一重要法律文书的提法并不妥。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由此可见,公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系代表国家对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随着形势的发展,各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的名称已经由起诉厅、处、科更名为公诉厅、处、科。因此,笔者认为,相应地将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书”更名为“公诉书”将更为准确和适宜,这样,还可以从名称上直接与民事、行政诉讼以及自诉加以区别,并且使其与“公诉人、公诉词”等法律术语更为贴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