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委员会(简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最高议事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目前,检察委员会存在着行政色彩浓重、选任制度不合理、议事能力不强、程序缺乏规范等问题而屡遭诟病。
笔者认为,检委会改革要在充分考虑阻力的情况下进行另辟蹊径的尝试,回避对检委会职能的定位之争,回避对检委会编制上的针锋相对。而在检委会办事机构上做文章,将检委会办事机构改造成检委会的智囊,从而迅速实现检委会议事能力的提高。“小检委会”改革尝试就是这种现实思路的典型代表。
所谓“小检委会”是指从业务部门中通过严格考试选拔出5-7名业务骨干形成的一个兼职性机构,受检委会办事机构的领导,向其负责。其职责是专门对拟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进行专案分析讨论,最终形成一种意见向检委会提出,为检委会的正确决策提供服务。“小检委会”缓解了检委会人员构成不合理的弊病,迅速提高了检委会的议事能力,通过推进和扩张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功能,将检办由一个单纯的办事机构打造成了检委会之外的高级智囊机构。其次,它为检察院内部的年轻业务骨干提供了锻炼能力和发挥才干的理想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