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败正进入攻坚阶段,许多制度设计直指决策部门。有人疑问,反腐败机关官员产生腐败,应该由谁来解决?
当年香港设立廉政公署时,面临同样的问题。廉政公署需要廉政官员,可是在当时的警察部门中,很难找到洁身自好、一尘不染的执法官员。香港当局采取的办法是,建立豁免制度,凡是在加入香港廉政公署之前存在的问题,一律不究;凡是在加入廉政公署之后出现的问题,一律严惩不贷。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给廉政官员戴上了“金钟罩”,刀枪不入。针对反腐败官员自身存在的问题,西方一些国家建立了独立检察官制度,通过独立的检察官,调查揭露反腐败系统中官员存在的问题。由于这些独立的检察官是随机产生的,所以,不会出现体制性的腐败;由于这些检察官直接对最高权力机关负责,所以,他们不会因为个人的利益而屈从于既得利益集团的压力。
借鉴经验,中国反腐败官员在根据财产申报制度和公民举报制度,对党政官员腐败行为进行调查时,可以享有司法机关所享有的一切权力。但是,反腐败官员必须随时向公众报告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必须接受最高权力机关的质询。如果反腐败官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暗箱操作,或者只对权力机关负责,而不对选民负责,那么,反腐败官员将很快堕落成为腐败官员。
反腐败必须坚守程序正义,不能一方面寄希望于反腐败官员查处案件,惩治腐败,而另一方面又对他们施以种种限制,使他们缩手缩脚,不敢深入揭露案件。中国在反腐败制度设计上经常陷入“死胡同”——反腐败赋予司法机关更多的权力,而司法机关的权力越大,产生的腐败问题就越严重。其实,授予反腐败机关更多的权力,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受监督,在法律体系内应当建立独立检察官制度;在法律体制之外,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只有这样,才能走出反腐败的历史窠臼,才能建立一套体制内与体制外相结合、长期与短期相结合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如果担心反腐败的官员自身存在腐败,而不敢赋予他们更多的权力,那么,反腐败工作就会半途而废;如果在反腐败制度设计上叠床架屋,建立一种层层授权的反腐败体制,那么,就会重蹈我国反腐败的覆辙,最终把制度性反腐败工作,变成人治思想指导下的反腐败行动。
要彻底摆脱运动式的反腐败模式,旗帜鲜明地建立独立的反腐败队伍,应该放手让反腐败的官员,彻底查处腐败案件。如果反腐败官员自身面临指控,不能由上级主管官员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查工作,更不能由上级主管官员以人格担保,使腐败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而应当由最高权力机关建立独立检察官制度,针对反腐败系统中官员的腐败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并且把调查的结果公之于众。如果缺乏这样的制度设计,反腐败官员将会背上沉重的历史包袱,将会因为权力缺乏而无法开展工作,将会因备受公众的怀疑和指责而产生抵触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