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中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法官与律师都是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成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如何。理想状态中律师与法官之间,就是一个对案件的“表达与判断”的简单关系,法官只服从法律,有权依法、独立、公正就案件本身进行裁判;律师只需在庭上对审案法官依法、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
然而现实状况是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并非如此。诸如律师竞争不是靠法律水平而是靠与法官的关系;法官与律师之间缺乏相互信任与理解;甚至更有法官受贿索贿。
在规制法官与律师关系时要加强制度建设。譬如实行法官任职回避制度,这种回避是广义上的回避,不仅是指对相关案件的回避,对有一定关系代理人的回避,还包括任职地域上的回避。我国社会是个乡土社会,法官在本地任职难以突破“学友、战友、亲友”等人际关系编织起来的“人情网”。理想的应然状态选择当然是法官大跨度异地任职,以最大程度避免“人情网”。但这是目前政府财力难以承受的,那么实行小跨度异县任职也是一种不错的次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