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程序改革重于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是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司法程序是指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具体步骤和规则。最高法院的两个五年改革纲要,绝大部分属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而极少涉及司法程序的内容。其实,程序改革与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不同的是,它更加单纯、独立,这种改革是程序的自我完善,它不必在与其他机关和部门的关系上牵一发而动全身,恰恰是最高法院大有作为而易见成效的改革。
二是法官道德重于法官能力。现行的司法改革中,最彻底、最有成效的是统一司法考试。但考试主要是根据业务上的标准,而法律职业,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应当重视的首先是经验和道德。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考试得高分的人不一定有良好的道德。因此,应当大幅度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让考试合格的人数大大超过实际需要的人,才有利于选拔合格的法官、检察官。
三是司法制约重于司法独立。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司法不受制约。在任何法治国家,法官确实需要独立、中立,冷静、理性,但这都是在首先解决了司法制约问题的前提下实施的。因为没有制约的司法独立,只会让独立成为腐败和徇私枉法的借口,在这种情况下,独立意味着拒绝监督;中立意味着拖延、推诿。司法受制之后才谈司法独立,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