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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立功”为贪官开脱涉嫌徇私枉法罪
[ □王 威   发布时间:2008- 01-21 15:19:18  不得不说 ]

     陕西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贪污8万元,公安机关却开出假的重大立功表现证明为其开脱,导致法院一审对高玉川轻判。有人认为,公安局副局长王平等人的行为属于为职务犯罪分子制造伪证的性质,符合刑法与相关规定有关涉嫌伪证罪的构成要件。(1月14日的《民主与法制时报》)

    由于靖边县公安局个别民警提供“假证明”,高玉川在一审时竟然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二审时因立功材料“穿帮”,高玉川才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应当说,这是一起令人震惊的司法腐败案。

    对导致高玉川一审从轻判决所涉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但在笔者看来,并不是构成伪证罪,而是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所谓的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瞒罪证,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行为。

    简单对比一下,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具体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具体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和上述机关主管负责人;客观表现方面具有行为人利用自己直接办理或主管案件的便利条件的特点。这是与伪证罪的关键区别所在。虽然两罪的主体具有“交叉关系”,也就是说,为高玉川提供“假立功”证明的公安民警,既是负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又是向法庭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证人。但需要说明的是,办案民警即使是以个人名义作证,但却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侦查人员作伪证,违背职责,是一种渎职行为。

    我们希望检察机关能履行起法律监督的职能,追究相关人员徇私枉法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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