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我国刑法典规定应从宽处罚,其中第4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不能适用死刑。现行刑法典并未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但笔者认为,刑法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其理由有如下:
一、从刑罚的目的来看,未成年人处于身心成长时期,生理、心理发育均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形成,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较差,自制力低,具有相当大的可塑性,如果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其在改造场所受到交叉感染的机会和可能性比成年犯更大,其结果是未成年犯不但得不到有效改造,甚至可能会增加其犯罪倾向。无期徒刑在适用中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和刑罚的个别化,在未成年犯人的身上其公正性的丧失更加明显,容易使心理脆弱的未成年犯产生悲观失望的情绪,丧失改过自新的勇气和信心,刑罚的改造功能难以发挥。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还在于其犯罪原因的多方面性,更多的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制度缺陷、恶劣环境等综合作用的结果,社会对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理应承担应有的责任,应当通过适用刑罚上的谦抑性来体现对未成人犯罪的宽容,而禁止适用无期徒刑,就几乎是必然的选择。
二、从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来看,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第37条规定:“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许多国家对未成年犯罪人是禁止适用无期徒刑的,如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甚至有的国家还明文规定对未成年人不得适用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尽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少出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被终生监禁的情况,但现行的减刑、假释制度无法改变无期徒刑的通过剥夺受刑人的终身自由来达到刑罚目的立法宗旨。我们应当根据公约规定,不对未成年犯判处无期徒刑,以体现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
三、从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看,也不难得出未成年犯罪人不能适用无期徒刑的结论。《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从而得出未成年人的最高刑罚只能是无期徒刑。但是《刑法》第17条第3款又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是法律的硬性规定,是“应当”而不是“可以”,没有酌定的余地。因此,对于每一个未成年犯罪人经过适用法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后,实际上已不可能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否则就没有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由此可见,对未成犯罪人判处无期徒刑,实际上是侵犯了他们依法应享有的权益,违背了刑法典的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