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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采取政治动员的方式不妥
[ □丁利才   发布时间:2008- 01-14 13:42:2  不得不说 ]

    媒体有关公判大会的报道很多。根据这些报道,笔者梳理出了公判大会的四个特点:一、经由公判大会宣告有罪判决的一般包括两类,涉毒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二、公判大会的政策性目的极为明显。单就召开公判大会的时间而言,许多法院在6月26日的国际禁毒日左右“公判”涉毒犯罪。此举不仅为了“震慑”犯罪,自然更与向国际社会宣示中国政府禁毒的决心和实际行动有关。为了配合“和谐社会”或“平安建设”的需要,地方法院会在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前“公判”。三、“公判”的程序比较特别。往往有对所宣判案件不享有审判权的上级法院、当地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领导等官员出席,并发表政治性讲话。四、政府通常是指定机关、企业和学校派人参加“公判大会”,以使“公判”能够达到“宣传教育”的效果。

    此外,为解决“执行难”而采取的诸如“执行会战”的措施,则是司法采取政治动员方式的另一具体表现。笔者认为,司法采取政治动员的方式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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