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对一起连续杀害6人的恶性案进行二审宣判,4名罪犯被终审判处死刑。该四男子均不满26岁,一个月内劫杀6人并焚尸,手段极其残忍。庭审结束后,罪犯竟还嚣张地竖起中指。被害人家属悲愤怒吼。(8月11日新快报)
这几位“冥顽不灵”的罪犯在法庭上旁若无人、甚至还无耻地向死者家属伸出了中指,不但说明他们没有丝毫的悔改之意,更是严重破坏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不但是对死者家属的挑衅,也是一种藐视国家法律权威的行为,理应予以严惩。
事实上,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对法官粗暴无礼、辱骂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现象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但对这些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我国现行刑法却是“空白”。为此,已有法律界人士提出设立“藐视法庭罪”的建议。
在笔者看来,刑法中明确设立“藐视法庭罪”,首先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藐视法庭的罪名。比如在美国,当事人或旁听者在法庭内大声喧闹,经法官制止而不从者,在法院内外用麦克风叫嚷,企图干扰法庭秩序者;企图贿赂法官、法警、审判员者;携带武器进入法庭者;收受贿赂的法庭职员;将当地人劝往海外度假,以故意迟滞诉讼进行速度的律师;以脏话咒骂律师的当事人;明明已经在某一州的联邦法院获得不利裁判,又前往另一州的联邦法院就同一案件起诉的原告;为了干扰司法而对法官诽谤者;以及为阻扰司法而对未经终局确定判决的司法案件加以批评者,均足以构成“刑事性质的藐视法庭罪”。但在我国,对于妨碍诉讼者至多只能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留、罚款等措施,未能上升到刑罚处罚,使得一些人依然我行我素,视法律权威若无物;其次是建立良好法庭秩序的需要。唯有立法,也就是用法律的形式把藐视法庭的罪名固定下来,才能起到真正的震慑效果,才可以预防和减少藐视法庭行为的发生;第三,这也是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我国法制和民主建设相对滞后,公民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法制观念仍比较淡薄、必须要用法律手段来减少藐视法庭行为的发生,建立一个良好的权威性的法庭秩序,这也切合我国国情和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