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晚,“感动绵阳”人物候选人邓女士与丈夫在家中就寝时,遭遇3名便衣民警破门而入查“娼”,派出所领导事后登门道歉。
警察“破门”查嫖娼的法律依据是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而绵阳的抓嫖警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要求当事人“到派出所走一趟”,当然是违法的。
在西方法治国家,搜查是一种严重的限制和剥夺公民权利的措施,而搜查又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白天搜查与夜间搜查、户外搜查和住宅搜查、全身搜查与拍身搜查、有证搜查与无证搜查,而夜间在住宅内对人进行的全身搜查,被认为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意识到了这一点,规定在检查中,“确有必要时”,可以没有检查证,只出示工作证就可以进行检查,而对检查住宅则特别强调“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住宅及其内的人的特别保护,不光是因为合法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因,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的尊严和隐私。在这方面,1987年发生在美国的大卫?莫尼一案可以说是一种极致:警察在抓捕涉嫌抢劫、杀人的大卫时,发现他在一个临时的铁路桥下的家里——由几块席子、一个袋子、几个箱子放在高速公路桥架下的栏杆上建成。1991年,州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这也是临时的家,警察对这个家的搜查是非法的,取得的证据无效。
我国对于治安检查的行为之所以没有纳入刑事诉讼程序,而是归入行政行为,理由是行政行为是针对不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这从实体处罚角度而言也许还有一定的道理——较轻的处罚,可以适用更简单的程序,即行政程序而不需要司法程序。但从强制调查行为本身来看,就没有道理,因为调查较轻的违法行为与调查较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样适用严厉的强制调查措施,更需要严加控制和审查。世界大多数国家要求所有强制调查行为都纳入刑事诉讼程序,适用同样的限制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限制措施就是司法控制。所谓司法控制,就是由中立的第三者——法官对调查机关所有强制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权利的措施进行司法审查,经法官同意并签发令状后方可进行。世界刑法学协会第15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在第11条规定,“严重侵犯隐私基本权利的证据方法”,“必须是经法官命令进行并且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得接纳为证据”。
已经曝光的夫妻嫖娼案表明,警察的行为成了笑话。但是,如果抓住的人确实是在嫖娼,则因为“大方向正确”很可能会忽略这些程序上的违法。而文明的法律的“大方向”是:即使后经证实是嫖娼,这样以侵犯人的尊严为代价取得的证据也是不能使用的,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受到处罚。
夫妻嫖娼案是粗暴执法下的恶果,粗暴执法当然有执法不严、恶劣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但是,其深刻的原因之一则是粗糙的立法: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侵犯公民权利,公安机关内部的制约是靠不住的,只有将行政强制措施改为刑事诉讼措施,并引入司法制约,才具备了制约粗暴执法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