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官王亚光,在13年前的一起行政案中坚持依法办案,被指违抗审委会意志,遭到时任法院院长的打击报复,先后被通报、免职、扣发工资、待岗培训。为讨说法,他上访12年,争得了一份代价沉重的“决定”,当年的职务行为获得重新认定。(10月10日中国青年报)
王亚光的遭遇令人同情,也令人气愤。其实,“王亚光事件”的缘起非常简单,在一起当地居民诉城建局的行政侵权案中,尽管审委会决议与合议庭意见相左,明显倾向于城建局,王亚光还是按照审委会决议起草了判决书,只不过将决议书中的一些抽象意见进行了具体化,如将返还“现存建筑材料”具体为“房门五副、窗二副”等。这就是王亚光被指“违背审委会决议制作判决书”的“主要罪证”。
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法院判决要求判决结果必须明确具体,不得使用模糊词语。因此,王亚光作为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将“现存建筑材料”具体为“房门五副、窗二副”等的做法完全符合司法规范,而且并不违背审委会决议的基本精神。12年后的结论指出:“王亚光同志承办的案件办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得当,不存在‘违背审委会决议制作判决书’的问题。”
笔者认为,“王亚光事件”的真正问题是,我国目前对法官缺乏良好的职业保障。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权是中立性和终极性权力,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这意味着,法治需要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则需要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落脚点则在于法官具备独立的思维和人格。而要实现这一点,给法官以良好的职业保障,则是必不可少的。
给法官以良好的职业保障,让他们无后顾之忧地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和国际司法规约的一致要求。《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规定,除非法官因为不能称职或行为不端使其不适于继续任职,否则不得予以停职或撤职。一切纪律处分、停职或撤职程序均应根据业已确立的司法人员行为标准予以实行。
而我国的《法官法》对职业保障却没有针对法官职业特点的明确规定,相反,对法官的职业监督和行政管理却是合而为一的,司法行政化趋势明显。特别是《公务员法》将法官纳入公务员体系之后,法院的许多事务都受制于地方行政,而法官则除了法官身份之外,还是国家公务员体系中的一分子,任免、考评、工资发放乃至责任追究,都与行政权紧紧捆绑。法院内部管理也变成了院长说了算的“首长负责制”机关,法官的依附性明显增强,给行政干预司法和院长控制法官提供了便利条件。毋庸置疑,王亚光事件会让许多法官感到毛骨悚然,院长旨意和审委会意见将成为法官不敢抗争的“皇帝圣旨”。这对司法公正决非幸事。
建立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实现司法公正需要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更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法官管理制度改革决不是向公务员靠拢,更不能被公务员同化,而是相反。因此,希望十七大后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官职业保障方面能有新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