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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反受贿司法解释仍待严密
[ □劳 力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58:9  不得不说 ]

      7月8日,“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收受干股”“期权寻租”等10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这是继5月30日中纪委下发《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推动反腐败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问题上的与时俱进,也让严肃的法律底线永葆生机和活力。但笔者发现这个解释仍存在明显的缺陷和漏洞,主要表现在“优惠购物不算受贿”条款上。

      在“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部分中,在规定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受贿论处的同时,还明确规定,“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这主要是考虑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优惠让利是一种正常而普遍的销售方式,法律不能在反受贿的同时剥夺国家工作人员优惠购物的权利。

      但正是这一条款,依笔者看,它至少在文字表达上是存在缺陷和漏洞的,尽管它可能违背司法解释制定者的本意。首先,从司法解释制定者的本意而言,它所规定的“优惠购物不算受贿”应当同时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优惠交易条件必须是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二是这些优惠条件必须是针对不特定人的,即面向社会公众的。从“两高”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而从解释的文字规定看,显然只强调了第一个条件,而未提到第二个条件。

      由于上述条款没有明确限制“优惠交易条件”必须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因此给一些商品经营者向政府职能部门和主管机关所属的全体工作人员实施“定向优惠交易”留下了可乘之机,也使部门所有人或多数人接受“优惠商品”的行为得不到约束和制裁。事实上,在当前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方式中,除了官员个人的受贿外,还普遍存在一种部门工作人员“集体”受贿的形式,比如房地产商为了方便手续的办理或者降低税费成本,很多时候会采取向主管机关和职能部门集体出售低价商品房的方式达到目的。对外售房每平方米5000元,而向房管部门和建筑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价可以是3600元,而且优先选房。这种方式表面上看是“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优惠条件”,但它却是针对特定人的,而且是不向社会公开的。按照解释的现行规定,此类“优惠交易”行为是不能以受贿犯罪论处的。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专门针对主管机关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优惠交易,无论从哪个方面衡量,都是符合受贿犯罪特征的。所以,按照现行刑法对受贿犯罪的规定,此类行为也是应当给予处罚的。而从解释看,却无法确定此类交易是否属于受贿、如何处罚以及该处罚谁。

      看来,解释的缺陷,不只是存在文字表达上的问题,而且也反映出司法机关对新类型受贿犯罪的具体表现形态还缺乏全面认真的研究和把握,仍需要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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