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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旅游不应当按贪污罪论处吗?
[ □郭松民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58:3  不得不说 ]

      “嘴是圆的,舌头是扁的”——这是我家乡的一句民谚。意思是说,既然嘴和舌头的可适性如此之强,自然容易信口雌黄,将黑的说成白的,白的说成黑的。

      想起这句民谚,是因为看到这样一条新闻:不久前安徽一公费出国旅游团,在芬兰被人家抓了个现行,回国后,相关责任人受到了纪律处分。但有论者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认为应该按贪污罪论处,招来了北大陈兴良教授和田文昌律师的反对,他们旗帜鲜明地提出:公款旅游不适合以贪污罪论处。(8月19日新京报)

      陈教授认为:“如果是根本没有出国考察而开假发票报销,或者以私人名义出国旅游而由公家买单,则可以构成贪污罪。但公费出国考察,往往是考察而兼具旅游性质,是一种公款消费行为。”因此,“无法按照贪污罪惩处”。

      按照陈教授的说法,就是不管是不是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的客观事实,只要有了一个“因公”的名义,则都可以不受法律的追究,而只受纪律处分了。

      对中国官场的潜规则了解一点的人都知道,在官场最容易办的事就是找一个“因公”的借口了。记得当年牛群曾有一个广为流传的相声《巧立名目》,讽刺官员们为了用公款吃烤鸭,居然找了一个纪念巴甫洛夫的题目。相声虽然有所夸张,但也足以说明,找“因公”的借口,从来难不倒官员。

      其实,我国《刑法》第382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的规定,已经说得明明白白,只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务这样一个实质要件,就构成贪污罪,不管以什么名义。

      田律师反对的理由就更为奇特,他说:“现在这种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的现象太普遍了,如果都简单地往贪污上靠,贪污罪的发案率得有多高啊!”

      一个罪名,难道可以因为其发案率高就取消吗?对犯罪行为采取这种鸵鸟政策,难道不是在鼓励犯罪吗?一个罪行发案率高,应该是加大处罚力度遏止其泛滥的理由,怎么能够成为撤销罪名、视而不见的理由呢?

      综观陈教授和田律师为“公款旅游”脱罪所做的辩解,给我留下的印象是逻辑混乱,立场坚定。我不怀疑他们的法律水准和逻辑思辨能力,所以,他们在逻辑上的错误就只能从立场上去解释了。在我看来,他们在无意当中用自己的言论坐实了英国《金融时报》在一个多月前关于中国已形成了一个由腐败官员、学者和行贿商人组成的“贪腐铁三角”的判断:这可能是这两位既渊博、又雄辩且智商很高的“法律专家”所没有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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