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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强制执行法应有新思路
[ □劳 力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57:25  不得不说 ]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面世,这个建议稿的最大特点是统一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财产执行部分的强制执行。但由于它已经触及了法院组织法等大的司法架构问题,争议太大,人们对它的出台并不乐观。

    众所周知,由于我国缺乏强制执行法,造成了公众反响强烈且持续已久的法院执行难,也出现了行政执法中的滥用强制现象,行政权力不断膨胀。不过,在立法实践上,到底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还是针对不同的法律领域分别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和行政强制执行法,到目前为止还有严重分歧。有人认为,由于行政领域和司法领域通行不同的原则,而且权力性质不同,国家应就民事(司法)领域的强制执行和行政领域的强制执行分别立法。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以及之后的立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分类立法的观点占主导地位,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强制法名称为“行政强制法”,其大类属于“行政法类”。与此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也正在起草中。

    看来,我国在强制执行立法中,很可能形成行政强制法和民事强制法并存的局面。然而,笔者却认为,这种立法思路很值得商榷。因为它将行政强制和民事强制截然对立起来,极不利于两类强制执行的配合和衔接。很有必要重新调整立法思路,认真探讨一下统一的强制执行法立法模式。

    法治是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行政强制,还是司法(民事)强制,规范权力,严格程序却是共同的要求。因此,在这个问题上,行政强制和民事强制没有本质差别。事实上,随着法治程度的不断提高,专门由行政权力进行的强制将会越来越少,而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和范围日益扩大,从这个意义上讲,绝大多数行政强制最终都将体现为司法强制。因此,在规范强制执行问题上,没有必要各自单独立法。

    不可否认,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可能涉及司法体制的变化,而这恰恰与我国正在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同步。如果在制定强制执行法时,仍然按照固有的体制框架进行设计,而这些框架恰恰是很快就会被改革的,那么,一旦切实推进了改革,相应的立法就会立即滞后于体制,这样的立法其实就是无用功。何况,当前已近成为痼疾的执行难,直接与现行的体制缺陷密切相关,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来理顺不合理的体制,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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