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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毒品案件的几个不杀叫好
[ □直 人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57:23  不得不说 ]

    我国一些地区的毒品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判重刑及至判处死刑的数量较多,有的贩毒家庭甚至有两或三人被判处死刑。今年5月,最高法院在南京召开刑事审判工作会,针对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会上研究了毒品案件的几个不杀,即毒品数量虽已达到判处死刑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死刑但一般可以不立即执行。

    一、在一家庭中,不论贩毒数量有多大,原则上不能一案判处两个以上死刑。我们去年报到最高法院复核的几起一家判两个死刑的都被改判,这体现了法的人性化。真正良法的最终目的是挽救,寓挽救于惩罚之中。多杀家族成员,使人有灭门和回归封建酷刑之感。一家庭中判一个死刑,死者服气,存活者感谢法律。

    二、初犯、偶犯被抓后,虽然毒品数量达到判处死刑标准但没有流向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现场抓获时毒品数量未达到死刑标准,被告人主动交代后才达到或超过死刑标准的,一般不杀。对被引诱犯罪的更要慎重对待。现在特情引诱不当,有些特情在配合工作时,既向被告人上线引诱购买毒品又实施下线购买引诱,所谓“双套引诱”,对这类案件处刑要留有余地。投案自首、检举揭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运输毒品的,不论其数量多大,一般不判其死刑。因为运输者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与毒品所有人贩卖和制造、走私毒品等不同。其大多为受雇的农民、边民、无业人员,且多为妇女,她们常用自己的肚皮装运毒品,仅仅是为搞两个小钱谋生,充当马仔,主观恶性一般不大。但对运输毒品的指挥组织者以及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参与国际毒品犯罪,以运输毒品为业的,才应当与贩卖、制造毒品者适用相同的死刑标准。

    四、大量掺假的毒品数量达到或超过死刑标准,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原则上也不判死刑。司法实践中,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公安机关往往没有作鉴定,法院提出后仍不能鉴定的,应留有余地。

    最高法院多次重申:毒品数量是量刑的基本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标准。要综合考虑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具体情节,不搞唯数量论,将量刑活动简单化、机械化。这些实在切中时弊,值得叫好。

    最高法院对毒品案件提出了这么多具体的“限死”条件,作为审“毒”多年的在下窃为:实乃在少杀慎杀,时代在进步在文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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