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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事人的五个错误认识
[ □冯昌亮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56:35  不得不说 ]

    一、“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这种认识没有法律根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其他途径。同时,民政部门和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
  
    二、“先提出离婚会吃亏”。夫妻双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先起诉不等于一定能判离,更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三、“只要没判离,就有权接妻子回家。”在离婚诉讼中,有的男方当事人认为,只要法院还没判决离婚,自己作为丈夫就有权把妻子接回家。应当说这种试图重归于好的想法是积极的,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容侵犯,丈夫必须经过妻子的同意才能接其回家。如果强行“抢”妻子回家,不仅难以使妻子回心转意,而且同时构成了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判离就可以和子女一刀两断。”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归对方抚养,自己就不需再向子女尽义务,就是和子女断绝关系了。这种想法不仅违背了起码的家庭道德,同时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要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的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育费。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无力继续抚养,或有虐待子女等行为,另一方还有权主张变更抚养权。拒绝按法律文书抚养子女的一方会被法院处以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遗弃罪。
  
    五、“骚扰前妻不犯法。”有些男方当事人与妻子离婚后,还经常找借口干扰前妻的正常生活。他们认为对方曾经是自己的妻子,闹点纠纷不算啥,没有违法。实际上,夫妻双方一旦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就恢复了再婚自由,相互间不再具有忠诚、抚养、同居等义务,财产也重新作了分配。离婚后,男方侵犯其前妻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当然会构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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