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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向选民履职应制度化
[ □赵惠珍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56:35  不得不说 ]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人大代表作用发挥得如何,不仅反映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质量,而且还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的有效行使,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因此,如何提高代表素质,开展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新形势下需要认真研究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人大在闭会期间,代表应当向选民履职。
 
    目前,我们有一部分代表的职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比较淡薄。譬如,有的把代表职务当作一种荣誉,有的则只是“挂名代表”、“听会代表”,很少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当选代表几年来,甚至没有提出一条意见和建议,没有为选民办一件实事。有的把代表身份作为一个“护身符”,只要权利,不履行义务,甚至滥用手中权利,走上了违法乱纪的道路。因此,建立健全对代表履行职务的监督制约机制,十分必要。
 
    代表向选民履职的具体要求是,由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汇报任职以来履行职务、发挥作用的情况,然后由选民(原选举单位)对代表本人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并将结果公开。这样,不仅进一步加强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密切了代表与选民的联系,而且进一步增强了代表履行职务,对选民负责、为选民尽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使代表向选民汇报履职情况成为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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