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污点证人具有以下特点:了解案件情况;犯有符合刑事法规定的罪行,并且是未受刑罚处罚的现实的犯罪;在国家控诉机关承诺减轻对其指控或免除其刑事责任基础上,充当控方证人指证他人。
而作证豁免是指污点证人为国家利益作证,可以免受刑事追诉或被给予刑事上的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待遇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
污点证人为了国家利益作证,指证他人的犯罪事实时,会暴露自己的犯罪事实,将自己置于不利的境地。如果此时将污点证人作证暴露的犯罪事实加以追究,或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有违“反对强迫自证”的基本诉讼原则。而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人有权“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被认为是实现程序公正,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最基本要求。
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应当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污点证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而不仅仅是违反了行政法规、党纪政纪(或者有道德、品质的缺陷)。同时,污点证人的犯罪行为应是未经司法机关处理的。如果已经被司法机关处理,就不是污点证人,而是一般的证人,更不能因为需要作证而要求司法机关撤销原来的处理决定。
二是,污点证人与司法机关合作,提供了指控他人犯罪的关键证据。譬如,行贿人与检察机关合作,指证相对应的受贿人的犯罪事实,从而成为认定受贿人犯罪事实的直接有效的关键证据。
三是,污点证人作证行为客观上有利于国家利益。譬如,行贿人作证行为,客观上为有效实现国家刑法权、维护国家利益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是,污点证人因为作证而受到刑事司法豁免。刑事司法豁免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污点证人的行为应当受到追究或严惩,但因为其作证行为有利于国家利益的特殊事由,司法机关决定对其罪行放弃全部或部分刑罚权。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的情况有两种:罪行豁免和证据使用豁免。前者是指污点证人在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后,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证言中涉及的犯罪事实进行起诉和审判。也即国家追诉机关不得对豁免的证人在其提供的证言中涉及的任何犯罪事实进行起诉,证人因作证而被彻底免除了刑事责任,其犯罪污点被彻底清除。当然,罪行豁免只是豁免污点证人证言内容所涉及的行为,并不豁免其伪证责任,如果污点证人在取得豁免后作伪证,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其证言追究其伪证罪。
而证据使用豁免,是指被豁免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或根据该证言获得的信息,只是不得在随后进行的刑事诉讼中用做不利于该证人的证据。这种豁免并不彻底免除污点证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证人提供的证言或根据该证言获得的信息不得作为指控他的证据,司法机关如果根据其他来源掌握了他犯罪的足够证据,仍可以对其加以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