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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四大理念
[ □王延祥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56:40  不得不说 ]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强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保障,重视程序公正。然而,这种司法传统已不能适应英国国内犯罪率上升、恐怖活动猖獗、破案率较低、监狱人满为患的治安形势。由于英国刑事司法体系对被害人和证人支持不足,公众对刑事司法制度失去信心,因而迫切需要进行刑事司法改革。目前,英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理念主要有四点。
 
    一是双重人权保障理念。英国具有人权保障的悠久历史。然而面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势,英国刑事司法改革在不降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前提下,重心向着有利于被害人、证人和维护社会利益方面转移。首先,在实行国家公诉的同时,重视被害人的自诉权。如一名男子强奸两名妓女,控方认为妓女证言可信度低,因而拒绝起诉。后被害人自诉,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7年。其次,司法机关成立专门组织,为被害人、证人提供服务。
 
    二是犯罪控制理念。英国有一半刑释人员在两年内重新犯罪。为此,英国采取了有利于国家对犯罪控诉和审判的措施。首先,改变了警察羁押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对恐怖分子的羁押期限没有时间限制。其次,对沉默权的限制。如果被告人对“合理问题”保持沉默,法官或者陪审团将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负面推论。再次,推翻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谋杀、抢劫、强奸等重罪案件,如果发现新证据,可以对先前被判无罪的被告人重新审理,但只能以一次为限。
 
    三是司法民主理念。在英国,志愿者活跃于各个司法领域。首先,法官的民众化。陪审团是英国民众法官的代表之一,陪审团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负责量刑。英国有96个皇家刑事法院,审理5%的刑事案件,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审理。英国的治安法官是民众参与司法的又一代表。英国有400个地方法院,审理95%的刑事案件。地方法院的治安法官分为专业法官和非专业法官。其中,专业法官仅150人,而非专业法官有2.8万人。由于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没有陪审团,治安法官集法官与陪审团职权于一身,既定罪又量刑。非专业法官由群众申请,其本身有工作,系兼职法官。其次,在英国被害者和证人支持委员会中,有1.1万名志愿者。他们活跃在全国办事处、社区办公室、医院分处等地,为被害人和证人提供法律服务、出庭帮助等。最后,在英国监狱,除了国家官员不定期检查监狱情况外,英国由当地志愿者组成的“访问者委员会”每星期检查监狱一次,他们可以同罪犯交谈,独立地评估监狱状况、管理和囚犯的待遇。
 
    四是公正和效率理念。英国目前的治安状况使得其在高度重视程序的同时强调结果正义。首先,在侦查中进行财富测试,以查明犯罪嫌疑人享受免费或者付费律师辩护。该测试1999年被取消,2006年10月重新开始。其次,在公诉中要进行证据测试和公共利益测试,以体现公诉政策的双翼——刑罚个别化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再次,在庭审中法官通过完善陪审团管理、向陪审团解释法律和证据规则、总结案件事实等活动,正确引导陪审团对事实问题作出决定。最后,在执行前进行应受惩罚测试,即对于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无能力自我辩护、案情在法律上或情节上复杂的被告人,进行应受惩罚测试,以检测刑罚是否具有正当性。此外,英国进一步发挥地方法院作用以提高效率。英国的犯罪分为速决罪(轻罪)、两可罪(介于两者之间的犯罪)、可诉罪(重罪)。目前,地方法院审理95%的刑事案件,包括速决罪和绝大部分两可罪,由于不需要陪审团审理,庭审可以迅速推进。同时进一步扩大了地方法院治安法官的权限,将判决权从罚款5000英镑、判刑6个月增加到判刑12个月。皇家刑事法院审理5%的刑事案件,包括所有的可控罪和部分两可罪。在5%的案件中,有3/4的被告人认罪,也不要陪审团审理,所以目前英国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仅占1.25%,大量的案件均能快速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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