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未成年人判处罚金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中绝大多数的经济来源是靠他人(父母、亲友)资助,结果罚金往往是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交纳。
笔者认为,虽然民法上有父母或监护人替未成年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刑法和民法是相互独立、并行的,分别调整不同领域的法律关系。因此不能拿民法中的理论原则去指导刑法中的实践活动。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父母或监护人负有民事上的监护义务,管教不严,对未成年人侵权致人损害的行为,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刑法则具有针对性、惩罚性,是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分子予以惩罚。对无经济能力的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罚金刑,实质是把惩罚的矛头指向其父母或监护人,这显然有失公平。罚金是上缴国库的,如果用来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涉及附带民事赔偿,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承担无可厚非,他们应该履行民事上的监护人义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这属于民事范畴。刑事判决中不应该以此为尺度,造成实质上的责任转移,应该酌情考虑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具有独立的经济能力,来决定是否对其判处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