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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平的著作权边界
[ □乔新生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54:36  不得不说 ]

    12月8日,最高法院公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解释删除了原司法解释中的第三条,为网络著作权保护提供了科学的司法依据。

    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按照这样的解释规则,如果著作权人疏于发表声明,网站可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其作品。如果网站没有按时支付报酬,则可以著作权人不明或者通讯地址不明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

    显然,原来的这一规定违反了著作权的最基本原理。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只要著作权人完成创作,即享有著作权。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作品。即使通过发表的方式在网络媒体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自己的作品,著作权人仍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利。任何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都不得使用其作品。即使支付报酬,仍然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的这项规定,既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发表者的利益。过去的司法解释从根本上削减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是一种违反法理,又违反现行法的司法解释。

    网络媒体的出现,为保护著作权提供了新的难题。无论是发表在网络媒体上的原创作品,还是发表在传统纸质媒体上的原创作品,一经转载,著作权人的权利就脱离了控制。著作权人既不能从中获得合理的报酬,也不能通过行使修改权丰富和完善自己的思想。所以,即使为了保障健康思想的有效传播,也应当阻止网络媒体未经许可,擅自传播他人的作品。

    中国古人有惜字的传统,所谓一字千金,旨在说明下笔落字的重要性。但是,随着网络媒体的普及,许多人将自己的涂鸦之作,直接搬到网络媒体,公布于众。这种信息传递方式,就要求著作权法与时俱进,通过限制未经许可的转播,确保著作权人著作的完整性,防止不成熟的思想通过网络传播,不断放大。

    著作权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激发整个民族和人类的创造力。所以,著作权法是一种典型的所有权法,是所有权人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利的总和。作品一经公布,就会传播开来。如果法律不赋予著作权人控制作品流向的权利,那么思想就会像脱缰的野马,践踏人类的尊严。让著作权人随时了解作品的转载或者摘编的情况,既可以保证著作权人享有物质上的利益,又可以保证著作权人通过控制作品的使用范围,纠正自己的错误,完善自己的思想。

    思想的创造是建立在深思熟虑基础之上的。信手涂鸦的网络作品中虽然也有精彩之作,但是广泛传播的仍然是那些经过反复过滤的传统媒体上的作品。如果允许那些不成熟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来转去,那么不但会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而且会产生不良的后果。所以,在作品转载或者摘编之前,征求著作权人同意,是节约社会资源的重要方式。即使那些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时过境迁,著作权人也有修正的必要。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断地转载下去,那么,著作权人就失去了修改并且重新发表作品的权利。所以,无论是从提升整个社会的文化品质角度出发,还是从保护思想创造的连续性考虑,都应当要求转载者事先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未经同意,即构成侵权。

    当然,司法解释的修改只是起到拨乱反正的作用,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著作权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还必须建立在著作权发生、发展各环节权利平衡的法律制度体系。如果只是关注某个环节,或者保护某一类著作权人,而没有看到整个著作权体系的失衡状况,没有通过修改法律,在整个社会建立科学的著作权评价体系和思想批评体系,那么,著作权法仍然不能激发人们的创造力,相反,由于著作权法的逆淘汰效应,人们更愿意占有他人的思想,而不是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贡献科学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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