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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实名制”的立法原则
[ □张进德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54:33  不得不说 ]

    “博客实名制”是最近一些时日被媒体炒得路人皆知的一个新名词。按互联网协会负责人的说法,推行博客实名制的原因主要有三:首先,博客实名制可以大大降低欺诈、诽谤、人身攻击等问题的发生概率;其次,实名可以加快彼此身份确认,节省交流时间;第三,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还能减轻博客提供商的压力。这可以视为是官方大张旗鼓自上而下酝酿博客实名制的动机了。
 
    笔者认为,所谓的博客实名制并不具有很大的能够诉诸实践的可操作性。有关的政策制定部门曾经多次开会研讨“如何搞好实名制”的问题,可一直久拖不决也说明了其中难度之大。不少人已经意识到了问题所在,例如实名制针对一个简单的漏洞便无法弥合——中国人在国外博客网站注册博客以及包括外籍华人在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博客网站注册博客的情形如何处理呢?就前者而言,我国立法无法约束别国的网站,总不能去禁止国人使用国外的博客吧?这实在有违互联网的基本精神。就后者而言,实在无法去实施具体的操作。实际推行实名制的话,即使只是后台登记也有人会感到不便而被“吓跑”或者使用国外站点的博客,这在一定程度上无异于通过立法压制国内博客行业的发展。

    对于博客这样一种平民化和社会化的事物,我们的国家立法切不可随意表态,而行业自律的功能倒应当得到充分的发挥,广大博客作者和提供商们的意见应是决策之本。从这种意义上讲,笔者认为,针对博客的国家法律应当遵循如下的理念:以消极被动(于国家意志而言)的行业自律为原则,以积极主动的立法规制为例外;以事后的法律监督为原则,以预先的法律介入为例外;以自下而上的秩序生发为原则,以自上而下的立法为例外。
   
    当然,博客的兴起和飞速发展,各式各样的博客鱼龙混杂,似乎这也正是博客的原生态。对于一些“非典型”的博客,笔者主张另当别论。包括专业博客(如医疗、教育、就业等)、企业博客以及其他一些承担社会公共宣传和公共服务的博客在内,应当实施“实名制”,并且不仅是后台的实名登记,也要在前台写作和发布信息时以实名示人。这类博客具有了较强的公共性质,而有实名的必要,如媒体就曾报道过化学专家利用博客传授原子弹制作方法的事例。其实,此类博客已背离了博客本初的个人网络日志的性质,甚至其中许多也不能简单地称之为博客,因此在享有作为公民言论自由层面的“博客自由”时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另外,这种“实名制”也并非能够通过国家立法进行规定,否则如何认定此类博客的范围又是难以操作,而应当由博客提供商去推行。是否实施以及哪一个博客应当“实名”完全由提供商审查决定,但同时也要对提供商施以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此类博客作者触犯了现行法律,发生了“法律事故”,博客提供商应当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相反,若有“实名”在先,则可以成为一种相应的免责事由。实际上,这种“实名制”也完全可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予以实施,而与当下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大动干戈进行酝酿的“博客实名制”无甚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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