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因此,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来访,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又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一是有助于人大代表了解社情民意,真正代表人民群众在人大的各种会议上发表意见,维护选民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助于人大代表赢得和始终拥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人民群众对于人大代表的信赖,是建立在他们对代表的人格尊重和能力信赖的基础之上。人大代表要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意愿,就必须了解群众,必须敢于为人民群众鼓与呼,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来访、代表选民呼声的法定方式主要有提案权、视察权、质询权、启动罢免程序等。人大代表通过接待来访,就可以了解到自己的日常工作中难以或无法了解的情况,如果发现有的问题十分重大或具有普遍性质,就可以将具有普遍性的或者重大的问题形成议案,在人大会议期间提交大会讨论,对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人大代表享有视察权并可以运用视察权全面了解问题的真相与全貌。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进行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此外,人大代表还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可以运用质询案,促使有关问题的解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质询权是一项极为严肃的权利,通过这项权利的行使,人大代表可以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长期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极为有效的监督,形成足够的督促力量。
人大代表在接待来访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关领导已经严重地不适合继续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可以启动罢免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罢免程序对于有关领导干部是一种极为有效的监督措施,也是一种极为严厉的监督。另外,人大代表针对接待来访中发现的问题,可以运用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方式进行法律监督,促使问题的依法解决。
因此,人大代表接待群众来访,本身就是我国代表法所确认的重要的代表权利,应当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尤其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强调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接待群众来访的作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