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重大犯罪的现象已不鲜见。而根据刑法规定,处于这个年龄段的人不具备构成犯罪的主体资格。
对此,有人建议修改刑法,降低重大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这种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有一定道理,但仔细推敲起来恐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试想,如果把重大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3周岁,那么不满13周岁的人犯罪又当如何处理?如此类推足以见得,这决不是解决问题之上策。另外,也有悖于法治发展的总趋势。在法治社会中,刑法必须具有谦抑性。一味地追求刑法的打击功能,而忽视刑法的防范功能和教育功能,势必会适得其反,达不到预期目的。
笔者主张,对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实行强制教育。首先,在刑法第17条第4款后再增设一款,规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实行强制教育。”然后,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再根据刑法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专门的强制教育机构。这类机构应当由教育部门牵头,公安、司法部门配合,实行封闭式教学,分年级授课。在教学内容上,除了开设普通中小学讲授的课程外,还要针对这些学生的特点,增设法治教育、德育教育等课程。
对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后实行强制教育,其必要性表现为:其一,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有些不满14周岁的人自知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任何危害行为法律对其都无可奈何,因而疯狂地犯罪。有的甚至在犯罪后当场还公然向公安机关叫板:“你们今天抓我,明天就得放我!”结果,致使公安机关处于两难境地。在刑法中对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增设强制教育的内容,对有犯罪倾向的不满14周岁的人就会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
其二,可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对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是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法从而运用刑罚手段予以惩治,还是通过采用科学合理的强制教育的措施促使行为人改过自新,是体现刑法是否具有谦抑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对他们实施的犯罪行为,通过实行强制教育就足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那么,就没有必要运用刑罚机制进行调整,这是刑法的谦抑性之必然要求。
其三,可以达到适用刑罚所达不到的目的。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后,对他们实行强制教育,他们仍然享有人身自由。节假日或者有特殊情况时,其家长可以将他们接回家中团聚。这样,既摆脱了家长和学校在平时由于监护不到位而使他们放荡于社会所存在的弊端,又摆脱了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适用刑罚给他们带来的思想压力和精神痛苦,对于他们将来的人生道路必将会开辟广阔和美好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