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都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在这些人中,除了16周岁以上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少数未成年人外,大部分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都由父母或亲属供养,自己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判处罚金刑,多数情况下,受处罚的不是犯罪者本人,而是其父母(或其亲属)。
罚金刑的本质是一种刑罚,不是民事处理,并非单纯缴纳一定数额的财产,而是剥夺犯罪人的一种物质享受的自由,是犯罪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只能适用于犯罪分子。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罚金,有时就是让没有犯罪的人接受刑罚,使罚金刑成为了一种株连刑。虽然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作为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犯罪成因上有一定的教育责任,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刑事责任则无承担的法定义务。我国法律也没有子女犯罪其监护人构成渎职类型犯罪的规定。因此,由未成年人父母(或亲属)缴纳罚金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的。尤其是犯罪情节较轻而被单处罚金的未成年人,实际上受到刑罚处罚的完全是其父母(或亲属),而丝毫不是未成年罪犯本人,从而也就难以达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目的。
对犯罪行为人实施刑罚,除了惩戒行为人之外,更重要的是教育、引导其以后不再犯罪。未成年人多没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执行中就难以起到相应的作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特殊预防的效果。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判处罚金刑时,主刑则相对较轻,甚至是判处缓刑,这样势必在刑罚处罚上突出了罚金刑而相应弱化了主刑的作用。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思想认识上不成熟,就很容易产生以钱赎刑的认识,从而不能使他们从这一刑罚处罚中警醒,不利于对他们的教育改造,有时可能对其继续犯罪产生不了任何的预防作用,甚至产生副作用。
因此,笔者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适用罚金刑的特别条款:“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罚金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酌情适用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