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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检察官的上级是谁?
[ □直人   发布时间:2008- 01-06 00:40:42  不得不说 ]

    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充满着各种学科精髓和智慧的学科,审判和检察活动是一项专业性、规范程序性极强的专门活动,法官和检察官是一种独立与中立、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的崇高职业,它与其他国家公务员相比有其明显的严肃性和专业特性。《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第三条均规定:法官和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律师等人和法官、检察官虽都是“法律人”,但《律师法》仅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实执行”与“遵守”,用词和语气有明显的不同。如果把法律比作“主人”,律师和其他公民可能是法律的“客人”,而法官和检察官只能是法律的忠实的“奴仆”。因此,法官、检察官的上司是法律,也只能是法律,且是唯一的。有道是:奴不从二主。肖扬院长在安徽视察工作时指出:我们法官的职责就是要做到言不离法,行不离法,一切审判和执行活动都要依法进行。

    法律是法官、检察官终生追逐和崇拜之上帝。为了维护法律之尊严,法官、检察官对案件事实的掌握理当理性思维、小心求证、深度思考、全面客观,处理起来理当不偏不倚、严守中立、不徇私情和亲情及至有上司干扰时不惜摘冕和献身。无论是中国颂扬了千年的“包公精神”,抑或是西方国家孜孜追求的法律至上、法官人文精神,都是为了法律的光环不被亵渎。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说过:一个有素质的法官,在法庭上应当礼貌地听审、聪明地问答、清醒地思考、公正地裁判。

    法官、检察官应不应该像其他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办事那样,听取上司的意见和指示来办案?这是目前这些“法律人”最为挠头的事。最容易的回答是:上司合法的指示和意见当然应该照办。但话虽好讲,实际难做。当法与权混为一体而以法为幌子的时候,当法律模棱两可谁嘴大谁就代表法的时候,当权威者妄解法律或干脆自行造法的时候,当以权压法、压人或以上司的上司的指示的时候,即使法官、检察官或他们的群体均感觉上司有悖或亵渎法律,但坚持独立性、正义性、捍卫法律尊严的法律人又有几许?舍身求法的汉子、勇斗权威的猛士,目前还是鲜闻少见且缺少典型。

    而真正意义上的法官、检察官应该选法为“上司”,不应该作权力的奴隶。遵命判决和起诉、违心裁定和撤诉,只能扭曲法官、检察官的“法格”,使他们背上沉重的负罪感。中国目前还有并长期会有审案的不判、判案的不审等现象。审判实践中担心这样判决和处理怕领导通不过便多认权、少认法或两头和稀泥等现象也为数不少。这些都是中国目前法官、检察官的实际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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