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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安全权的扩张
[ □王兴元   发布时间:2008- 01-06 01:0:39  不得不说 ]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南部的阿蒂西亚市一家汽车旅馆近日稀里糊涂地吃上了官司。该汽车旅馆在接待一位女顾客的时候,由于酒店没有照管好自己的内部电视网络,而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来就在女顾客洗澡的时候,其女儿打开了汽车旅馆的内部电视频道,在无意之中发现了色情频道,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陪审团成员合议之后,认为汽车旅馆的老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赔偿8.5万美元。其中6.5万元用来支付律师费用和医药费,另外两万元用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联合早报10月13日)

    这份判决的意义就在于扩大了消费者安全权的内涵,将精神安全纳入到消费者权利之中。在以往法律所规定的安全权中,包括硬件设施的安全,譬如进入汽车旅馆的地板不能打滑,上下楼梯不能出现容易擦伤消费者的设计等,也包括服务的安全,譬如酒店的服务生不得将热水洒在客人身上。如今,法院将电视节目的管理纳入到安全的范畴,如果汽车旅馆对电视节目管理不当,从而使顾客在无意之中观看了色情内容,那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当然有利于全方位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本案的特殊意义就在于,未成年人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观看汽车旅馆内部的色情频道,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以应该针对未成年人消费安全权问题作出特别的规定。换句话说,假如是由成年人观看了色情节目,向法院起诉,法院未必会追究汽车旅馆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在美国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体系中,越来越倾向于将消费者区分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针对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状况,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譬如在美国图书馆,凡是成年人都可以自由地浏览网上信息,但必须提出特别申请,并且使用专门的网络系统。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图书馆必须购买并且安装过滤软件,防止未成年人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无意之中看到色情网站的信息。这种区别对待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成年人的需求,另一方面则可以防止未成年人在心智未开阶段,因观看了某些信息而误入歧途。

    我国虽然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效对接,没有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从立法导向上来看,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侧重于堵,譬如规定了未成年人夜晚宵禁制度,但是,却没有考虑到这些制度实施的可能性,更没有对违反这些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美国如果向未成年人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那么,出卖人必须接受严厉处罚。可是在我国,虽然有类似的法律规定,但是却没有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更没有追究出卖人法律责任的案例,所以,在我国有些规定已形同虚设。

    在本案中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受害人的母亲,而母亲的诉讼理由是,汽车旅馆应该在成年人的确认下,打开色情影片播放的频道,可是被告却没有这样的设计,这说明汽车旅馆存在着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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