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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未成年犯罪人前科消灭制度
[ □王威 王珍   发布时间:2008- 01-06 01:0:38  不得不说 ]

    所谓前科消灭,又称刑事污点取消、犯罪记录销毁,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被处刑记录的制度。也就是将该人曾被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视为不再存在,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我国1997年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是对犯罪军人规定的特殊的前科消灭制度,也是刑事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首次体现。在目前社会环境下,从法律上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也是具备现实基础的。

    首先,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回归社会。未成年犯罪人的转化需要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足够的悔改余地和继续发展的空间。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曾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走向社会的时候都会面临“如实报告”的问题。前科的存在,将对未成年当事人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影响或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导致当事人在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前科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为犯罪人提供再次犯罪的机会,但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与成年人不同,其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可改造性较大。无限期地保留前科,将给未成年犯带来长期的消极影响,在就学、就业、生活等方面产生诸多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他们复归社会正常生活的进程,有可能使他们成为社会新的犯罪隐患。取消曾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污点,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使其重新塑造自己的人生。

    其次,前科消灭制度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另外,根据我国签署的《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规定,“未成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明确了只要犯罪时未成年,其后果不应对其成年以后的生活有任何影响,确立了消灭前科的原则。同时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只有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能接触这些档案。”但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既无特殊保密管理制度,又未确立其前科可以消灭的制度,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第三,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刑事前科或污点消灭制度最初起源于法国,是自17世纪后半叶在君主赦免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确立后,由于成效显著,世界各国纷纷效仿,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制度。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对未成年犯罪人规定前科消灭制度,这与我国一贯倡导的对未成年人犯罪要贯彻“教育、挽救、改造”的刑事政策精神是不相符的,我们应当在刑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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