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考察中国垂直管理改革的得失不难发现,推行垂直管理并不能解决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譬如,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了垂直管理,但现实生活中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问题丝毫没有减少,相反由于我国技术监督机关疏于管理,中国出口到国外的产品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已经严重影响到中国产品的国际声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市场混乱现象依然存在,虚假广告、合同诈骗的现象屡见不鲜;土地实行垂直管理,丝毫没有解决滥占耕地、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之所以推崇垂直管理,无非是在推行垂直管理之后,可以变相削弱地方政府的权力,强化中央有关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力,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人员的任免和资源的调配方面享有更多的权力。
笔者认为,垂直管理破坏了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宪政体制,淡化和模糊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形成了“有权但不需承担责任,有责任却没有执法权力”的特殊现象。根据宪法,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政府机关,地方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设置必要的行政机构,负责本辖区的行政管理事务。由于实行行政垂直管理,地方政府的权力被削弱,在监管的过程中不得不依赖上级行政机关,而上级行政机关由于不可能“亲临现场”,所以行政垂直管理之后,不但不能提高行政监管的效率,反而进一步降低了行政监管的效率。部分行政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出现地方保护主义,但由于地方政府缺乏相应管理措施,在许多方面增加了地方政府工作的难度。实行垂直管理后,由于地方人大很难监督行政机关,所以,面对公然侵犯公民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地方权力机关很难发挥监督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垂直管理的行政体制改革隐含着这样一个思维方式——那就是面对地方保护主义,国家的法律处于极其无奈的尴尬地位,为了确保政府职能部门发挥作用,必须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垂直管理绕开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在这样的思维方式中,政府法治观念荡然无存。地方政府官员违反国家的法律可以不受监督,而行政机关不依法办事可以找到最好的借口。当那些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官员不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时候,国家环保总局不是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是将所有的责任都推卸给地方政府。按照这样的逻辑,如果地方政府不依法办事,完全可以将所有的责任推给上级政府。
在现代法治社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因此而遭遇麻烦,那么,应当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纠正,也可以诉诸于社会舆论加以监督。如果绕开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垂直管理上做文章,试图通过垂直管理扩大中央某些部门的权力,那么,不但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反而会进一步践踏国家的法律,助长某些地方政府的嚣张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