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见田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谎称田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方某协助索要。两人把田某诱骗到宾馆,并对田某拳打脚踢,强迫田某拿钱。田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出纳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方某,在取钱地点,方某被抓获,遂案发。
问题是,李、方两人虚构债务绑架他人构成何罪?有人认为构成绑架罪,有人认为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还有人认为构成抢劫罪。
笔者认为构成抢劫罪。因为,李、田两人虽然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绑架了被害人,并且实施了勒索财物的行为,但由于其所有的行为都只是针对被害人本人,而没有指向第三人,如被害人的近亲属等,因此,其行为不符合绑架罪中“行为人是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的特征,不能定为绑架罪;同样,由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没有事实上的债务关系,也不可能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事实上,李某将被害人强行控制,主观上具有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当场实施了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尽管被害人身上当时没有钱,其在逼迫之下在最短时间内筹集钱款,有一定的时间延续,但这段时间的延续,并未阻断被告人使用暴力等手段截取财物犯罪行为的整体性,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注意的是,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将被害人强行控制,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同时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但本案中抢劫行为与非法拘禁行为具有犯罪目的与手段上的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