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重庆召开的第三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上,围绕着律师法的修改,特别是现行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这一条款是否应当修改与如何进行修改,成为了与会青年律师讨论的热点话题。
律师与法院、检察院、政府直接打交道,其在代理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中,意见往往与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有冲突。而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大选举产生“一府两院”,并对“一府两院”实行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在权力关系上是上下位的关系。因此,如果律师在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后从事执业行为,就很有可能会利用其在人大行使权力的便利来干涉司法公正,这是与程序正义相违背的。
然而,我国不实行西方的专职议员制度,议员可以领取国家的薪水,而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其没有固定收入,只能依靠执业来养活自己。因此,如果律师在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完全不可以执业,则很难维持自身的生存,那么就会阻止律师进入人大担任常委会成员,这不利于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笔者认为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限制律师在担任人大常委会成员期间的执业行为,也就是不允许律师从事诉讼业务,而允许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对于律师的执业活动来说,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诉讼业务,即直接与司法机关打交道,从事案件的代理,其诉讼的成败关系到律师的收入与声誉;另一部分是非诉讼业务,比如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等等,这些业务律师不直接与司法机关打交道,没有诉讼成败的压力。因此,不让担任人大常委会成员的律师从事诉讼业务,可以避免律师利用人大常委会成员身份干扰司法活动,为己谋利;而让担任人大常委会成员的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则可以让律师拥有相当的收入,也有利于律师更有激情投入国家的法治建设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