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 3 月 27 日 ,《民主与法制时报》刊登了乔新生先生《性关系法律调整的分寸》一文。乔先生在该文中对关于性骚扰立法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从文章中可以看出,乔先生不赞成制定性骚扰法。其理由有三:一,性关系是一种较为隐秘的社会关系,法律的介入容易导致对人们正常交往的妨碍;二,法律应当宽容,不应采用狂风暴雨式的反性骚扰立法,而应进行和风细雨式的正面法律调整;三,公权力可能会借助反性骚扰立法进行扩张,从而导致立法的好处还不如公权力带来的坏处多。
笔者认为, 乔 先生不赞成反性骚扰立法的理由是没有说服力的。性关系确实是一种极具敏感性的社会关系,但这并不能成为反对立法介入的理由。随照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改变,性关系已变得越来越不神秘,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将性自由看成是自己的一项权利,在非经同意或不自愿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法律应该不断强化对这种权利的保护,这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律的保护不会成为妨碍人们交往的因素,恰恰相反,它是促进人们健康交往的润滑剂。
“法律应当宽容”体现了 乔 先生的人文主义关怀。但是法律应当宽容什么?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的。社会万象,有善有恶。当一种行为对社会产生破坏性的影响,违背了人类的正义观念,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法律就理应对其追究责任,实行制裁。而性骚扰行为正是这样一种危害性行为。性骚扰行为不但影响了当事人的生活,而且还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就业和工作环境,给受害人带来经济损失和人格尊严的损害,甚至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性骚扰立法。这正说明了性骚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得到越来越清晰地认识。
乔先生对公权力保持着高度的警惕。这说 明了乔 先生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有着深刻的认识。但是,在许多场合,公权力作为一种必要的“恶”是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不能因为公权力可能会借助反性骚扰立法而得以扩张就不要立法,这是一种因噎废食的不明智做法。事实上,我们是可以找到一套公权力的控制机制,确保其在一个良性的轨道上运转,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消除其消极的一面,最终造福于人类。
性骚扰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据相关调查,性骚扰已经成困扰许多女性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北京学者唐灿曾对 169 名妇女做过调查,其中 47.93 %的妇女遭受过男同事以性事为内容的玩笑、谈论、辱骂。但是,受害人却很难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有效救济。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实际发生的性骚扰诉讼一共只有 8 起。这并不是性骚扰问题不严重的表现,而是进行性骚扰的诉讼很难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进行反性骚扰专门立法,为受害人提起性骚扰诉讼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