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陕西省咸阳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对咸阳市政府在环境保护、招商引资等六方面的工作给予表彰。同级人大表彰政府,此举不但是咸阳市人大的第一次,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也极其罕见。(10月24日《成都商报》)
我国实行“议行合一”的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具体表现形式。在这个体制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它由人民选举产生,并接受人民监督,而它又产生“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和检察院都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宪法和相关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而具体的监督方式则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其根本目的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如果我们进一步深入分析的话,很容易发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并非只是对问题的质询,还应当包括对成绩的肯定、表扬和表彰。这是法律的隐含之义,也是应有之义。因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不仅包括指出问题、纠正错误,而且也包括肯定成绩、给予表彰,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有这样才能让“一府两院”真正明确工作方向,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事实上,新制定的《监督法》在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应包含的内容时指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应当“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那么,既然需要“进行评价”,评价本身就包含表扬、一般肯定和指出问题等不同内容。从实践情况来看,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中,都不同程度地使用了褒奖的词语,实质上是对国务院和“两高”工作的表彰,比如在《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中均使用了“充分肯定”一词,而在关于“两高”工作报告的决议中则都使用了“表示满意”。
在笔者看来,由同级人大表彰“一府两院”,完全是名正言顺、既符合法理又符合现实的做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这比政府出面表彰法院、检察院,更符合国家现行体制的框架。